2021年7月,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 、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及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商建〔2021〕5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一)政策背景
2019年6月1日,《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71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实施,明确“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2020年9月1日,《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企业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等事项,同时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的实施办法”。此后,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等部门通过印发工作通知、制定实施办法等不同形式对《实施细则》进行了贯彻落实。
(二)政策依据
1.《办法》;
2.《实施细则》;
3.《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
4.《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
5.《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289号)。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继续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打赢蓝天保卫战。为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国务院制定发布了《办法》。在此基础上,商务部会同国家发改、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发布《实施细则》。省商务厅高度重视《办法》《实施细则》的落实工作,厅长办公会多次对《通知》进行专题研究。
(二)是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内在要求。2019年6月1日前,《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307号令)已适用近20年,其部分规定已与近年出台的法律、法规不衔接,需要作相应调整,其所确定的管理理念、方式、手段尤其是原国家经贸委《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国经贸资源〔2001〕773号)“原则上每个地级市设置1家回收企业,直辖市2-4家,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1-2家”规定等已经不完全适应行业进一步发展的现实需要,亟需按照国务院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行修订。
(三)是促进汽车流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汽车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战略性、支柱性产业,是稳增长、扩消费的关键领域。《通知》深入落实《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坚持应废尽废、可用尽用,鼓励发展再制造、再利用。一方面,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发展循环经济,引导有条件的企业进入回收拆解市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另一方面,通过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价值,引导车主积极主动报废更新,为促进汽车消费优化升级和提质转型置换出空间。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0年9月,省商务厅依据《实施细则》起草《安徽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省有关单位、各市商务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经相关审查评估论证,进行修改完善,并于2021年1月提交《实施办法(建议稿)》上厅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厅长办公会议提出“要了解其他省市商务部门做法,到周边省份调研并结合我省实际来推进行业有序竞争”的意见要求。会后,及时赴河南省进行学习调研,并借鉴山西、陕西、福建、四川、山东、广西、湖南、内蒙古、江西、云南等省份以印发工作通知来贯彻《实施细则》的做法,结合行业管理工作需要、商务部相关工作要求和我省实际,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建议稿)》,经再次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合法性审查、公平性竞争审查等程序后,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会签省直各相关部门印发。
四、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规范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强化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管理,促进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五、政策框架和主要任务
《通知》包括加强政策法规宣贯实施、依法有序开展资质认定、规范回收行业监督管理、执行《细则》中的具体问题等4大部分和附件《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
第一部分,加强政策法规宣贯实施。主要从认真开展学习宣贯、引导科学理性投资、推动行业有序发展等3个方面开展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推动回收拆解网络合理布局,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第二部分,依法有序开展资质认定。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资质认定的依据、申报条件、申请材料、资质认定程序、时限要求等事项,为有条件的企业进入回收拆解市场提供便利。
第三部分,规范回收行业监督管理。包括企业变更管理、分支机构管理、部分协同管理3个方面。其中,企业变更管理包括注册信息变更、拆解经营场地变更;分支机构管理包括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现场核查管理、拆解禁止管理;部门协同管理包括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管理。
第四部分,执行《细则》中的具体问题。依据商务部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资质认定书》《分支机构备案表》《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专家现场验收评审、信息系统使用等事项。
附件,《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参照江苏、浙江、山东等地做法,采用商务部《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示范文本)》制定。
六、创新举措
从便利群众办事、便于实践操作、加强日常管理等三个方面着手,将日常工作和行业管理纳入《通知》具体内容:(一)捋顺资质认定程序。在《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参照其他省份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将资质认定程序划分为企业申请、初审转报、受理审查、现场验收评审、公示、核发证书6个部分,便利申请企业办事。(二)明确部门工作职责。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发改、经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作职责,便于市、县各相关部门实践操作。(三)强化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列入行业管理工作重点内容,明确依法依规推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
七、保障措施
统筹考虑推进行业日常管理和长效机制建设,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保障:(一)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各级商务、发改、经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行业管理部门联络协调机制,实施部门联合监管。(二)明确工作方式。按《实施细则》规定,明确“双随机、一公开”的日常监督检查方式,和对发现问题实施回头看的工作要求。推进建立资质企业信用档案,结合检查结果实施信用分类监管。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工作协调。(三)促进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力量和作用,引导督促企业守法经营,实现自律发展。